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5772262号“菱克斯 LINGKES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095号
申请人:李昌秒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72262号“菱克斯 LINGKES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392629号“菱美克斯”商标、第16707739号“菱克 RIN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整体外观、呼叫上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申请商标能够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区别商品来源,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送货单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