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209790 - 商评字[2020]第0000034527号 - 申请人: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蓝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5209790号“沙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527号

       

      申请人: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蓝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09790号“沙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商标经核准转让予本案申请人所有。现已审理终结。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44119号“沙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744148号“沙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822795号“金沙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尚处撤销程序中,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原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申请人关联公司获奖清单及照片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19年9月18日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W038498号《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679期《商标公告》)。
      引证商标二于2019年9月18日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W038490号《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679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故二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食品用糖蜜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沙城”与引证商标三“金沙城”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医用营养品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隐形眼镜用溶液;空气净化制剂;消毒纸巾”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人用药;隐形眼镜用溶液;空气净化制剂;消毒纸巾”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用药;隐形眼镜用溶液;空气净化制剂;消毒纸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