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COM TECHNOLOG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3502号“XCOM TECHNOLOG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239号

       

      申请人:XCOM LABS,INC.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3502号“XCOM TECHNOLOG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有第6943676号“X COM”商标、第9236627号“SYSTEMS COM X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二提出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经与申请人达成共存协议,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42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XCOM”与引证商标一文字“X COM”、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X COM”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计算机硬件检测;为他人设计和开发集成电路、计算机硬件和通信硬件;电信用集成电路和计算机硬件的设计和开发”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娱乐用计算机游戏设计;娱乐用计算机游戏制作”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研究和开发(替他人);工业产品外观设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