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4934681号“动力未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228号
申请人:北京动力未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爱国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34681号“动力未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63175号“未来动力 the power of future”商标、第14017410号“动领未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具有显著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待其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正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注册商标申请程序中,其效力待定,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动力未来”与引证商标二文字“动领未来”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童装;游泳帽;雨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睡眠用眼罩”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手套(服装);鞋;领带;围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一是否为有效商标不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