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5442870号“张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372号
申请人:余涛
委托代理人:厦门叁玖叁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442870号“张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通知中引证的第4703872号、第2001313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一定影响。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了域名证书、名称变更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期满已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的导游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其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具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