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斌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5773584号“梦斌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226号

       

      申请人:上海梦斌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诺睿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73584号“梦斌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859474号“梦之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外观设计、显著部分及呼叫上差异显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列举同本案类似的商标成功注册的案例,恳请秉持一致的审查标准,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在消费者中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梦斌”与引证商标文字“梦之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植物种子;植物;树木;坚果(水果);鲜豆(带荚);新鲜甜菜;自然花”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树木;植物;新鲜蔬菜;植物种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取得了与引证商标明显区别的显著特征。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在先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