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5742896号“TANGER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225号
申请人:南京弹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42896号“TANGER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67819号“TANCER”商标、第31389149号“Tangor”商标、第27738312号“Tenger.net”商标、第34620673号“Tonger”商标、第35213231号“谭氏 TANSER”商标、第14594845号“TANGER OUTLE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在整体含义、主要识别部分、构图、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易造成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之间的共存证明申请商标也应核准注册,恳请保持一致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一定的联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资质证明、申请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注册审查程序中被依法予以驳回,故其已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TANGER”与引证商标一文字“TANCER”、引证商标三文字“Tenger.net”、引证商标四文字“Tonger”、引证商标五字母部分“TANSER”、引证商标六文字“TANGER OUTLETS”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节能领域的咨询;工程绘图;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系统设计;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相区别的显著性。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在先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