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红马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4681997号“小红马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442号

       

      申请人:宁波熙耘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亿盛嘉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81997号“小红马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33198号“Redhor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382417号“红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100327号“HAPPY MOM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与引证商标形成了良好的区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相关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小红马”与引证商标一“Redhorse”(译为“红马”)含义相近,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三图形在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分别核准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咨询等服务、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