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1683121号“ZOE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283号
申请人:深圳市若伊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千百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683121号“ZO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547696号“扬小歪 ZOE及图”商标、第25715828号“Zoe PATISSERIE ET CHOCOLAT及图”商标、第9157180号“靓点生活 ZOE”商标、第10712259号“注益网 灌注资本 得益各家 ZOOEE.CN及图”商标、第12069184号“卓弈咨询 ZOEE CONSULTIN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8年10月27日,晚于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本案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张贴广告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ZOEE”与引证商标一中的“ ZOE”、引证商标二中的“Zoe ”、引证商标四中的“ZOOEE”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ZOEE”与引证商标五中的“ZOEE”字母构成、呼叫相同,整体视觉印象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