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人越冬”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6462501号“农人越冬”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333号

       

      申请人:寿光市农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寿光鑫诚会计代理记账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62501号“农人越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有第1304672号“农人 NONGREN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引证商标目前处于撤三程序审理中,权利状态不确定,不应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在相关品牌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决定予以撤销其在“鲜水果;新鲜蔬菜;植物种籽”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农人越冬”与引证商标文字部分“农人”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谷类);植物;籽苗;新鲜蔬菜”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鲜食用菌;植物;未加工的谷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从而取得了与引证商标明显区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新鲜水果、农业用种子、培育植物用胚芽(种子)、植物种子、农作物种子、蔬菜种子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