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5477117号“Bai re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825号
申请人:江苏拜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77117号“Bai r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94289号“佰 BAIREN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该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66690号“BAJIREN”商标在整体认读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