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277485 - 商评字[2020]第0000033290号 - 申请人:厦门万绿城集团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6277485号“万绿城 Peren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290号

       

      申请人:厦门万绿城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思明区南强之路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77485号“万绿城 Peren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29442号“万绿地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有显著却别,相关公众能够清楚区分。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万绿城”与引证商标文字“万绿地产”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经纪;分期付款的贷款;抵押贷款;保险信息;资本投资;担保;受托管理;艺术品估价;募集慈善基金;海关金融经纪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保险;银行;艺术品估价;经纪;保释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