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21418657号“MUTHING”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434号
申请人:牧廷有限及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青岛凯沃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梦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10日对第21418657号“MUTHI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MUTHING”商标的真正所有人,早在1937年,“MUTHING”作为申请人的商标及商号已经投入实际使用。被申请人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在中国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同时侵犯申请人的商号权。二、被申请人名下注册有16件商标,全部是对申请人及他人在先商标或外国地名的复制,争议商标的注册明显是恶意摹仿,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2、媒体对中德作物生产与农业技术示范园官方网站的报道及介绍;
3、申请人公司参加活动的邀请函;
4、申请人产品照片;
5、申请人销售发票;
6、百度百科的介绍;
7、中德作物生产与农业技术示范园负责人的宣誓书;
8、媒体对申请人品牌的报道;
9、被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及百度介绍;
10、申请人与中国公司的往来邮件;
11、申请人品牌知名度的证人证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为善意注册,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使用照片。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质证意见:被申请人的证据存在造假和瑕疵,应不予采信。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再次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解释页面及被申请人网站信息。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9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8月20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7类搅拌机等商品上。初审公告期内,申请人提出异议,2019年2月21日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1636期《商标公告》上。
2、国际注册第8130936号“Muthing及图”商标已无效,故其不具有商标在先权利。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证明。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援引的法律依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关于焦点问题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部分或未显示时间、或显示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2016年9月26日)、或未显示商标、或产生于中国大陆地区以外,尚难以证明在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将“MUTHING”商标及商号在搅拌机等商品上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本案中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标或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在先使用商标权益和商号权利,故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指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一般不包括有关标志的注册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或2013年《商标法》已经另行规定了救济方式和相应程序的情形。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具有有害社会道德风尚或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故争议商标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虽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畅
张世莉
梁宇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