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P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6070233号“SAP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803号

       

      申请人:施华亚太资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70233号“SAP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59060号“SA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726890号“SA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81455号“SA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727683号“SA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所有人已出具同意书同意其商标与申请商标共存,引证商标一至四不应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障碍。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经公证认证的《共存协议》原件及翻译证据(原件见第32613037号驳回复审案件)。
      经复审认为,虽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包含“SAP”文字,但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所有人已表示同意申请人的相关商标与其商标共存,故引证商标一至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