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9514029号“tickler”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17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苏州安科蒲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山西奕之铭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514029号“tickle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3701号决定,于2019年07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苏州安科蒲电子有限公司提供的2015年9月18日至2018年9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效,山西奕之铭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1、授权书;2、淘宝店地址;3、订购合同、入库单、出货单、发票、产品包装;4、印有复审商标的T恤衫、保温杯、礼品袋图片;5、京东众筹的交易明细、参展照片。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的案件卷宗,并将申请人提交证据的副本交换于被申请人。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6、销售协议、采购合约书、产品采购单、京东商城授权书、合作账单、宣传推广协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复审商标由苏州安科蒲电子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25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进出口代理、寻找赞助、商业管理咨询、商业组织咨询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自2012年6月14日起至2022年6月13日止。
2、被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2018年9月18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于本案复审和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或非商标使用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形成时间未在指定期限内,或显示的商品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综合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