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488145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812号
申请人:中山市小榄镇东利包装厂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奥粤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814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2068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0475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麦振宇已经其现有著作权的作品许可给申请人。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无效宣告受理书、许可使用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维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果、年糕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糖果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方便米饭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