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3961348号“阳光尚品 PremiumSu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799号
申请人:金田生活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61348号“阳光尚品 PremiumS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而成,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1774号“陽光 SUNLIGH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和宣传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产品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阳光尚品”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文字“陽光”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纸巾、卫生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卫生裤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