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之海文海纸晶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2010138号“文之海文海纸晶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363号

       

      申请人:周秋爱
      委托代理人:陕西中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010138号“文之海文海纸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通知中引证的第25864351号、第25792443号、第27166683号、第28838975号的注册申请均已经我局决定予以驳回,相关决定已生效,据此,前述引证商标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戴艳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