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22884号“Vivac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380号
申请人:MULLER-BBM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2884号“Viva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24944号“VIV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49031号“Viv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洽谈商标转让事宜,恳请暂缓案件审理。引证商标二将因未续展而失效。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9类全部指定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人或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均未向我局提交商标转让申请等文件。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字母组成及呼叫完全相同,二者为相同文字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提供系统的硬件和软件,该系统专用于影响或适应所感知的房间声学特征,以及用于声源的聚焦定向放大,以及用于参考了方向、空间移动或与结合了环境声音的录音”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视机、音像录制装置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