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默尔”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20214981号“联邦默尔”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063号

       

      申请人:珠海联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广州默尔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05日对第20214981号“联邦默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申请人是国内知名的制药企业,其在第5类注册的第1911706号“联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药品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于2013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仅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还会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且被申请人多次针对申请人的“联邦”商标进行摹仿注册,主观恶意明显。综上,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发展历程和在制药企业中的行业排名情况;
      2、申请人商标的注册情况及知名度证据;
      3、宣传页、销售合同、销售排名及相关的荣誉证据;
      4、申请人广告宣传情况;
      5、“联邦”奖学金设立情况;
      6、引证商标信息;
      7、相关的裁定书、决定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广州托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杀菌消毒器械、医用测试仪等商品上;2018年7月6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广州默尔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即本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由珠海联邦制药厂有限公司于2000年9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2002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生化药品等商品上。2009年2月9日,经我局核准引证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珠海联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3、申请人“联邦”商标于2013年12月27日在商标管理案件中,被确认在第5类“人用药”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2019年1月29日,被申请人注册在第5类商品上的第20204981号“联邦默尔”商标经我局商评字[2019]第24497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予以无效宣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7年7月2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申请人的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根据我局审理查明事实,申请人的“联邦”商标曾被我局认定在“人用药”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引证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在人用药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为汉字“联邦默尔”,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文字“联邦”,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杀菌消毒器械、医用测试仪等商品与引证商标赖以知名的人用药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或存在重合之处。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申请人具有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提供者产生误认,损害申请人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第10类杀菌消毒器械、医用测试仪等全部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张文
    姚旭祺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