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1533753号“OC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783号

       

      申请人:赫基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533753号“O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05415号“OG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338061号“OC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均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在第25类商品上的注册,以上决定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申琼珊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