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邦资本 ZENBAN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6006697号“增邦资本 ZENBAN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857号

       

      申请人:上海增邦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06697号“增邦资本 ZENBAN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及自身经营特点独创设计的商标,具有独创性,未构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具有可注册性。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BANK”可译为“银行”,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使用在所报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情形。尚无充分理由认定申请商标具有不良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