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国际注册第1398547号“SULZ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644号
申请人:SULZER AG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98547号“SULZ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SULZER"是申请人长期使用且已在工业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商号及商标。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第22687250号“SULZ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异议申请。在第8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第12597404号“salz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783368号“SELZER PUNCH I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已出具同意书。在第17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第12597449号“salz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四提出撤销复审申请。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在第7类、第8类、第1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册、广告资料、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百度百科关于“气体液化设备”的介绍、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出具的同意书、商标局作出的不予注册决定及撤三决定、申请人对引证商标四提出撤销复审申请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商标局作出异议决定书,决定对引证商标一不予注册,现该不予注册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在镊子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已被依法撤销,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82期《商标公告》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本案并无暂缓审理的必要。
经复审认为,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一未能取得注册,其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核准。
在第8类复审商品上,首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枪(手工具)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剃须刀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至少包含一个涂抹器、一个容器和一个计量装置的涂抹装置,尤其是用于将容器内的液体定量分配到涂抹器上的刮刀”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该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枪(手工具)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虽然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已出具了同意书,但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高度近似,因此,在枪(手工具)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7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用塑料或泡沫绝缘带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绝缘材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四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足以产生与各引证商标的可区分性。"SULZER"是申请人商号的理由亦不能当然影响我局对商标近似与否的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8类“至少包含一个涂抹器、一个容器和一个计量装置的涂抹装置,尤其是用于将容器内的液体定量分配到涂抹器上的刮刀”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在第8类枪(手工具)等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生茂
张丽娜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