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18411275A号“LAORENTOU”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017号
申请人:老人头尚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老人头(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海峡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26日对第18411275A号“LAORENTO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老人头”、“LAORENTOU及图”系列商标持续使用多年,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985762号“LAORENT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他人第3951578号“XIANYALAORENTOU”商标、第4544432号“LUYILAORENT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商标注册列表、商标注册及转让情况;
2.广告合同及发票、宣传手册、纸箱等照片;
3.销售情况统计、专卖店列表;
4.销售合同、部分门店照片;
5.合作协议、线上网店;
6.检测报告;
7.荣誉证书;
8.市场占有率证明;
9.新闻报道;
10.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的商品不类似,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与本案无关。争议商标通过大量的使用和推广,在本行业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具有显著性,在市场不会造成误认。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系列商标授权书;销售合同及对应发票;被申请人企业大楼照片;产品照片。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婚纱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由意大利老人头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6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婴儿睡袋等商品上。经多次转让,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为老人头尚品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引证商标二由瑞安市飞云富达服装厂于2004年3月10日申请注册,于2007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经续展有效至2027年6月6日。
引证商标三黄凯纯440104650322162于2005年3月7日申请注册,于2008年11月28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2019年12月6日,引证商标三转让至广州老头时尚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婚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婴儿睡袋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两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可知,申请人不是引证商标二、三的所有人,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不足以证明其是引证商标二、三的利害关系人,故申请人主张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体资格不适,该申请我局予以驳回。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