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云轩火锅 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6632274号“紫云轩火锅+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462号

       

      申请人:辽宁归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32274号“紫云轩火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224956A号“紫云馆”商标、第3934421号“明园紫云轩”商标、第13159867号“云紫”商标、第36186455号“图形”商标、第17022241号“紫芸轩”商标、第16557970号“紫芸轩”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构成要素、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已被提起商标异议申请,其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推广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快餐店、养老院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餐厅、休养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显著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虽状态不稳定,但其结果不影响本案结论。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