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4543057号“东鹏DOPE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37541号重审第0000000859号
申请人: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三环华旭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开平市东鹏卫浴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237541号《关于第4543057号“东鹏DOPE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34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认定其第号“东鹏DONGP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经宣传使用已经为相关公众知晓,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均为“东鹏”两商标的近似程度较高。争议商标核定使用供水设备商品与申请人生产销售的瓷砖商品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关联。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在先在建筑砖瓦商品上使用引证商标,并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难谓没有攀附他人商誉的意图。因此,被申请人在供水设备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的的复制、摹仿,并可能减弱引证商标的显著性,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修改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修改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银龙
王晓璇
孙侃华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