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爱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6350873号“世爱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503号

       

      申请人:苏州世爱婚纱礼服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千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50873号“世爱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03817号“图形”商标、第10861888号“朗俊实业 LANG JUN INDUSTRIAL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在外观、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通过计算机通信网络进行的在线广告、货物展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