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6367399号“小刁与狸”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480号
申请人:黄德录
委托代理人:广州博冠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67399号“小刁与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对其在先注册的第24580694号商标的进一步延伸保护,且经过申请人的长期的搭配使用和大量推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已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081556号“小刁与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商标异议申请,其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合同、产品照片等宣传使用证据;作品登记证书。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经商标异议程序已被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调味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调味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