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九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7330840号“王九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464号

       

      申请人:王瑞来
      委托代理人:河北北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30840号“王九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王九香”含义为“王瑞来的熟食很香”,申请商标有其自己独特的含义和特征,没有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产品包装图片;销售单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王九香”,系烈士姓名,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和可使用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