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0807068号“日本制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402号
申请人: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807068号“日本制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在日本获准注册第1663456号“日本制铁”商标,申请商标应当视为得到了日本政府的同意,再其中国的注册申请也应予以核准。申请商标事实上已经起到了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具备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性。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日本注册的第1663456号“日本制铁”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及中文翻译证据。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情形,于2019年10月22日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了新的申辩意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商标已在日本获准注册证明,可视为申请商标注册已经获得日本政府同意,故,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为“日本制铁”该标志使用在指定服务上难以被视为商标识别,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