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3963114号“小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494号
申请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青年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63114号“小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与第13517752号“小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注册人达成商标转让意向,并着手启动转让程序,引证商标一已经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眼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以排除第25970547号“小布眼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产生的在先权利障碍。第33861123号“小布”商标、第33875788号“小布机器人”商标、第33858195号“小布小布”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三、四、五)仅为在先申请,且现权利状态均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并未提交商标转让申请。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主动声明放弃“眼镜”商品。故我局在“眼镜”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平板电脑、学习机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至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音响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至五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相近,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