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5865853号“十里春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676号
申请人:北京亦莲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65853号“十里春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311538号“十里春燕SHILICHUNYAN”商标、第29779884号“十里春天”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设计、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显著性进一步增强,并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三、在先诸多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其产品介绍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空气芳香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十里春风”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汉字“十里春燕”、引证商标二“十里春天”仅尾字不同,在呼叫、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两件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