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I JIAN XIAO LU食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5269340号“SHI JIAN XIAO LU食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530号

       

      申请人:刘瑾
      委托代理人:湖南湘德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69340号“SHI JIAN XIAO LU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350942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0194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881467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呼叫、整体外观上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