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0663898号“爆硬冲天”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448号
申请人:游新祥
被申请人:宜宾中兽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1日对第30663898号“爆硬冲天”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用在核定使用商品上容易误导消费者,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特点、质量等产生误认。另外,争议商标经不法商家滥用,让民众感到“低俗不雅”,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影响极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店铺截图、商品评价截图、聊天记录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3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2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营养食物、医用营养品、医用营养饮料、矿物质食品补充剂、营养补充剂、药制糖果”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9年2月13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旨在禁止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其中夸大宣传是指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做出超过其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固有程度的表示;欺骗是指夸大宣传的表示所使用的文字、图形等掩盖了申请注册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使得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真相产生错误的认识。本案中,争议商标“爆硬冲天”用在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食物、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指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爆硬冲天”作为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格调不高,易对中国的传统文化、公序良俗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