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5938317号“V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284号
申请人:北京未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38317号“V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01753号“V仔”商标、第5046744号“U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所有人未申请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该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V仔”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混淆误认,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文秘;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类似商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人事管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人事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