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云音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24603561号“网易云音乐”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061号

       

      申请人:广州泊来美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网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15日对第24603561号“网易云音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系恶意注册,且从未有过任何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理应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被申请人注册“网易云音乐”信息;百度百科及网易公司官方网站对网易云音乐的介绍;网易云音乐网页版和手机版界面;网易集团与第三方签订的关于“网易云音乐”的相关合同;媒体对网易云音乐的报道;相关荣誉、奖杯照片及报道;网易云音乐的咖啡、茶饮料、茶等商品在网易云音乐商城的销售网页及销售量截图。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茶饮料”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19年1月21日核准注册,其专用期限至2029年1月2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针对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系关于在先权利的总括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审查的直接依据。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该条规定“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还援引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上述主张因缺乏具体的事实理由以及足够的证据佐证,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薛寅君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