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文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5914157号“汉文化”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286号

       

      申请人:刘勇奇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14157号“汉文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567530号“汉仪文字”商标、第20902117号“汉桥文化”商标、第12676258号“汉梁文化及图”商标、第12920870号“汉越文化HANYUE CULT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文化”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混淆误认,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纸制小雕像”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纸制小雕像”外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纸制小雕像”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