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教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28965876号“嗨教网”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060号

       

      申请人:北京为明树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西嗨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助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15日对第28965876号“嗨教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从事基础教育领域投资、管理和研究的专业机构,也是“海教园”商标的在先权利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与申请人第23686643号“海教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幼儿园”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二者在上述服务上构成混淆性近似。被申请人名下156件商标,覆盖数十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显然超出了一般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需求,被申请人这种囤积商标的行为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容易损害公众的利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档案信息;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在第41类服务上获准第18975533号“嗨教网”商标的注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伸注册。被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以消除障碍。被申请人不存在囤积商标的行为,名下商标均属于为了自身发展需要而进行的注册。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第18975533号“嗨教网”商标档案信息;微信公众号截图;相关照片。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餐馆”等服务上,经审查于2018年12月21日核准注册,其专用期限至2028年12月20日。
      2、引证商标为申请人所有,核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教学”等服务上,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嗨教网”与引证商标“海教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认为上述商标为系列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幼儿园”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服务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日间托儿所(看孩子)”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二者在非类似服务上未构成使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识主要指系争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申请人的主张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的主张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三、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还援引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该主张因缺乏足够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薛寅君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