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代购是否属于商标平行进口?

时间:2016-12-12

      一、跨境代购是否属于商标平行进口

      二、平行进口的法理依据及独特之处

      三、应该严格限制商标平行进口行为吗?

      四、最高院“乔丹”商标案关于侵犯姓名权的认定有何风向?

      五、最高院“乔丹”商标案对乔丹体育其他“乔丹”中文商标有何影响?

      【沙龙主持】石莹

      【嘉宾主持】  杨静安 杨永岗

      【总务】 侯秀娟

      【速录组】 侯秀娟 李慧华

      【编委 会】赵俊杰、李虹炎、杨静安、乔万里、张洪波、韩晓永、田小军、罗向京、侯秀娟、马晓林、贾娟、赵磊、付丽霞、杨凯茗、崔灵灵、何雅、刘嘉熙、袁吉、左健婷

      【沙龙预热】

      石莹:先来几个关于商标平行进口的案例:

      1.2013年法国大酒库股份公司(LESGRANDCHAISDEFRANCES)与慕醍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2.2015年普拉达有限公司与新疆沈氏富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3.2015年大王制纸株式会社、大王(南通)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与杭州俊奥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陈欣:看来两个法院都持国际穷竭的观点……

      董皓:好像两年以前总结过一次,似乎平行进口在中国只能通过调查取证,用非知产的方法遏制?比如标签合规、质量标准合规、税收、涉嫌走私等等。

      石莹:有没有可能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限制呢

      陈欣:还有一个疑问,平行进口有无引发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

      赵大侠:商品贸易中的“串货”行为是有害的

      汪雪:特许经营拒绝交易还可能违反反垄断法呢

      赵大侠:@陈欣 对国内指定经销商、尤其是唯一经销商是不公平的

      陈欣:是的,但另一端是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有一个利益平衡的问题@赵大侠 

      汪雪:特许经营是合同权利,上家违约跨地域销售追上家违约去,上家的其他区域的下家串货让上家追那些下家违约去,拿商标做什么筏子

      邵烨:这个话题估计很多法务会感兴趣,一个重要方面是渠道保护的问题

      【沙龙来袭】

      石莹:大家晚上好。今晚,一起来聊聊商标平行进口相关的法律问题吧。

      董皓:我觉得反不正当竞争法无法用在制止平行进口上。一是没有法条依据,二是竞争法的立法目的似乎与制止平行进口恰好相反。

      石莹:王迁教授在《知识产权法教程》中这样说,商标平行进口是指商标权人只许可将带有其商标的商品投放某一国或地区市场进行销售,而有人则将该商品进口至另一国或地区进行销售。

      赵大侠:哪位曾做过商品贸易、尤其是进出口贸易的?

      石莹:学界普遍认为平行进口是否合法的理论基础为:权利用尽(或穷竭)原则是否具有地域性,即是否国际用尽。那么,什么是“权利用尽(或穷竭)原则”呢?用尽(穷竭)是国内用尽、区域用尽,还是国际用尽呢?

      我国法律对商标权的权利用尽原则并未做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上海浦东法院曾在判决书中直接引用“商标权一次用尽”原则作为审判依据。(2014)浦民三(知)初字第772号判决书对商标权权利用尽原则的解释为:“对于经商标权人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合法投放市场的产品,他人在购买之后无需经过商标权人许可就可以将带有商标的产品再次售出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公众”。

      也就是说,由于权利人已从第一次投放中获得利益,进而丧失了对该产品进一步控制的权利,其权利被认为用尽。凡是合法取得该产品的人,只要不侵犯商标专用权即可以自由地使用、销售与处分该商标权产品。

      郑成思教授更是明确指出:“……应提醒人们,在借用‘穷竭’原则时还必须明白,一项权利既已经‘穷竭’,则无论他人如何使用,均不会发生‘侵权’问题了”。

      大家是如何理解的呢?

      王爱民:@石莹  ......而有人则将该商品进口至另一国或地区进行销售。而我以前接触到的概念是'平行进口(PARALLEL IMPORTS)是指本国的商标权人将自己生产的商品出售给国外经销商或者将自己的商标许可给国外生产企业后,这些国外的经销商或者生产企业将其与商标权人在国内生产的相同的商品,重新进口到国内的做法。',是本国,而不是另一国

      船长◊赵俊杰:想到版权领域的“发行权一次用尽”,不知有无关联。@孫遠釗 

      金玮:在中国有一个商标权人卖其标注了商标的产品,该产品在国外也可买到,一进口商从国外将该产品进口到国内。我理解的平行进口,不知是否准确。

      刘嘉熙:@船长◊赵俊杰 迁神说这两个是同一个原理

      莹:@金玮 是的,大多数情况下平行进口就是这样的。

      杨静安:平行进口产生的原因,一个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另外一个是权利用尽。

      张勇凡:那郑成思的那段话岂不与其极力引进的反向假冒相违背么?

      石莹:同意杨老师的意见。由于知识产权所具有的地域性特点,商标权利的取得以登记注册为要件,同一权利主体在不同的国家进行商标注册会形成根据各个国家商标法律而享有不同的权利范围,再加上商标权的转让以及许可使用制度的存在,商标权利人可以在某一地区某一时期授予某个主体商标权利的全部或部分,进而导致不同地区之间的主体在权利上的并存,从而使平行进口的发生成为可能。@杨静安

      齐湘泉教授指出,商标平行进口又被称为“灰色市场”,是指注册商标持有人在某国(出口国)生产并销售带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后,第三人(进口商)将该商品进口到另一国(进口国),而该注册商标所有人或其他被许可人也在该进口国取得同一商标专用权。同时提出,平行进口有一个前提条件,即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首次投放市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自己或者经其许可的行为,其进口商品的渠道是合法的。

      陈欣:版权领域平行进口有一个大案,美国最高院几年前判过一个约翰威利父子集团诉kirtsaeng案,法院持国际穷竭的观点。@船长◊赵俊杰 

      张勇凡:【郑成思教授更是明确指出:“……应提醒人们,在借用‘穷竭’原则时还必须明白,一项权利既已经‘穷竭’,则无论他人如何使用,均不会发生‘侵权’问题了”。】versus 反向假冒?

      汪雪 :泰国小哥数学书案

      陈欣:是的。把美国数学教科书的亚洲版带回美国卖,结果被告了……

      杨静安:平行进口到底是否侵权,从法理上好像挺难解决的,因而不能孤立地看。这个问题实际上是跟一个国家的贸易政策密切相关的。法律上如何看待平行进口,实质上是一个国家的贸易政策上的一个工具,背后是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问题。

      石莹:@金玮 在您看来,商标平行进口应该包括哪些要件?

      船长◊赵俊杰:既然聊商标平行进口。我们先谈谈,什么是商标平行进口?

      汪雪 :反向混淆和平行进口by definition 不一样吧,平行进口的前提就是在国内和外国的商标权利人是同一人,商品来源是同一人

      王爱民:@杨静安 在中国是如何规定的呢?是不是侵权呢?

      石莹:产生平行进口现象主要是由于同样的商品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销售价格往往因为生产销售成本高低、差异化市场策略等而存在区别。

      陈欣:是的,平行进口的合法性恐怕与一个国家的贸易政策关联更紧密

      汪雪:@陈欣  但该案的结果是出版商全球定价策略的改变,原本亚洲版价格显著低于美国版,现在改成一样价格了。所以怎么样对消费者好也挺难说。

      金玮:@石莹  我觉得平行进口不是固定的法律定义,如何确定要件要根据大家想讨论的问题特征而定。

      商家泉:价格和质量差别,是主因

      杨静安@王爱民 没有直接的规定。各个国家在处理平行进口问题上,都有些差异,我们国家如何处理这个问题,要结合我国当前国际贸易地位的大环境来看。

      王爱民:@杨静安 谢谢!平行进口在澳门是允许的,不构成侵权

      赵大侠:中国近来为了打破汽车4S店的垄断,才讨论平行进口的

      石莹:我觉得,首先,平行进口的商品是合法购得的,不是通过非法渠道获得的。第二,是正品,不是假冒伪劣商品@金玮

      袁吉:泰国小哥那个案子涉及到价格歧视,后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还是按照政策考量判的

      船长◊赵俊杰:@杨静安 提到知识产权的政策性,想到OEM。

      袁吉:平行进口行为之所以产生,可能很大的原因也在于区域间销售的价格差有利可得

      商家泉:非法渠道,怎么理解@石莹 

      金玮:@石莹 你说的合法是不违反行政法和刑法吧。

      陈欣:在那个案子里面,美最高院运用了各种法律解释方法,真是让人大开眼界

      石莹:@商家泉 不正当的手段,比如盗窃,如金律师所讲

      汪雪:@陈欣 大法官们担心家里的法国画被认为不合法

      杨静安:@袁吉 是的,并往往因此损害其中一国销售商的利益

      袁吉:或者走私?@石莹

      石莹:想请大家看两个案例,分析一下是否属于商标平行进口。

      1.在实务中遇到过这样的案例:一家国际知名的瑞典壁纸生产商拥有多个著名品牌(相关商标均在中国申请注册),其在苏州工业园区设立子公司(贸易公司)独家负责进口品牌壁纸在大陆的销售。苏州子公司在阿里发现多个淘宝店家出售同品牌的“进口壁纸”,经核查:众多淘宝卖家并非通过苏州贸易公司进口,也有卖家直接标明“海外代购保正品”。

      请问,①类似上述淘宝商家的行为,属于商标平行进口行为吗?②这种情况下,生产商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商标专有权?

      商家泉:盗窃的是未首次销售的还是已经经权利人许可投放市场的,有区别么@石莹 

      袁吉:这个案例没有说清楚产品来源,合法还是不合法的来源?

      汪雪:@石莹 淘宝销售的产品是谁生产的?是否瑞典公司?如果是瑞典公司,那就是平行进口,不侵权。

      王爱民:@汪雪 请问代购=平行进口吗?

      石莹:并非假冒产品,也是瑞典公司生产。

      袁吉:还要判断通关是否合法吧

      汪雪:代购如果走个人行邮,涉嫌走私

      商家泉:商标保护首次投放市场的权利,不能限制二次流通。

      邵烨:讨论平行进口的前提是合法进口吧?

      石莹:既然袁老师和各位提到了通关,我们再看一个案例:“水货”属于商标平行进口吗?“水货”涉及欺诈吗?

      薛永谦:权利用尽@商家泉 ,@石莹 水货涉及走私甚至犯罪!

      汪雪:这是违反国家针对进出口的管理法规的行为的问题,不是商标问题。可以举报后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可以走刑事对其判刑,但跟商标无关。

      陈欣:即便是走私,应该也是经过国外生产商的同意投放市场了的@汪雪,所以我也和@邵烨 有同样的疑问,走私对平行进口的合法性认定是否有影响?

      袁吉:@汪雪 这里进一步的问题是,入境的手续是否合法会不会影响商标侵权与否的判断。似乎一个是行政法范畴,一个是民法范畴。

      金玮:我觉得即使违反行政法、刑法,民法上也可救济,所以广义的平行进口也可包括违反行政法,刑法的情形,因为都涉及商标权人维权的问题。

      商家泉:走私或没有合法来源,和要讨论的平行进口不是一回事。没有合法来源,权利人又不认可是正品的,才按侵权处理比较好

      王爱民:在香港及澳门,卖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的水货店比比皆是。内地是违法的吗?

      汪雪:如果销售的是商标权人的商品,商标权人的什么权利被侵犯了?

      薛永谦:存在欺诈行为!二审法院很公正!

      石莹:上面的案例中,网站出售的梅花手表 158 只,原产地瑞士,照章征税,不存在走私。

      石莹:@薛永谦 那能不能说,平行进口的商品不能得到联保,都存在欺诈?

      陈欣:欧盟法院通过判例法发展出商标功能理论,认为商标不仅有来源保障功能,还有质量功能,广告功能和投资功能等等,印象中似乎有成员国法院认为平行进口虽然不会对来源功能造成影响,但可能影响到质量功能等其它功能

      孫遠釗:权利用尽或平行进口必须是以发生了所有权的转让为前提。从法律上来看,这个问题的发生是因为知识产权的地域原则和一次性原则(首次销售或权利用尽)产生了竞合。当一个产品基于种种原因背离了既定的销售渠道而在国外市场被他人承购(从而发生了所有权的移转),然后再利用国际价差的优势转售到第三国或回销到本国市场时,该第三国或国内的权利人是否仍然可以行使进口权(排他权)在海关把这些或品给阻截下来?如果适用严格的地域原则,就表示不承认在国外市场发生的所有权交易,于是当然可以控制产品的流向,这就是所谓的"国内用尽(或穷竭)理论",只有发生在国内的才算;反之,如果不用地域原则,认为国际交易适时发生了,那就是"国际用尽(穷竭)"。

      这当中的差异是会立马影响到所有的进出口厂商如何在特定的市场定价格,包括是否提供特定的售后服务等,影响会非常的巨大。

      商家泉:走私,但权利人认可是正品,国内外质量及包装不存在差别,会是侵权行为么

      船长◊赵俊杰:@孫遠釗 请教孙老师,“平行进口”、“权利穷竭”规则在美国是成文法,还是判例法确立的?

      陈欣:最初是判例法确立的吧?1908年前后的一个案子

      孫遠釗:表面上是判例法,但却是根据成文立法所衍生解释而来。所以实际上是兼而有之。而且请一定要把著作权、商标权与专利法分清楚。

      石莹:请大家看几个案例,首先看我国第一例。1999年5月,佛山海关扣留了该案被告进口的泰国产“LUX”香皂一批,该公司随即提供反担保,将货物取走交给了委托其进口的公司,上海利华于同年7月起诉被告侵犯其商标权。法院在事实认定中指出,鉴于原告早已在此之前在国内多家报纸上刊登其享有“LUX”等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的声明,故应认定被告经销商应该知道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侵犯了原告对该商标的独占使用权,至于被告关于本案属于平行进口、认定侵权缺乏法律依据的抗辩,法院认为:由于被告未提交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批香皂来源于力士(LUX)商标注册人或经得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故被告抗辩不成立。

      在本案中,先是中国海关方面依据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扣留了平行进口的泰国产“LUX”香皂,后由法院依《民法通则》、《商标法》等认定被告侵犯原告商标独占使用权。最终,该案经一审二审认定被告侵犯原告商标独占使用权。

      我国法院判决的第一例商标平行进口案(这个第一是果汁局报道的哦,详见http://www.sipo.gov.cn/albd/2009/200905/t20090506_459195.html)

      赵大侠:权利用尽,是一个世界范围内存在争议的问题,TRIPS协议对此留下了足够的空间,其第六条规定:“就本协议中的争端解决而言,在遵守第2条和第4条规定的前提下,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不得用于处理知识产权用尽问题。” 而权利用尽问题在实践中涉及的主要问题,便是商品的平行进口。

      孫遠釗:@陈欣 你说的应该是Bobbs-Merrill Co. v. Straus, 210 U.S. 339 (1908)案,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关于著作权首次销售目前所知的第一个案件。

      刘嘉熙:NEC Electronics v. Cal Circuit Abco (1987)确立了对于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的平行进口应当允许的原则。

      邹雯 :走私关注的是缴纳关税与否吧

      陈欣:@孫遠釗 是的

      杨永岗:对于平行进口,我的观点是:1、表面上看涉及商标问题,但本质不属于商标侵权假冒问题,不应是知识产权、商标纠纷问题,因为权利人归根结底是一致的;2、应该属于商标许可协议纠纷的民事问题,我许可你在他国使用,但你没有按许可的地域范围销售,应承担违约责任,国内商标许可其实经常也有突破划分区域情况,行话“窜货”。

      商家泉:@石莹 力士案不算真正平行进口案

      金玮:我觉得平行进口涉及商标权人对商标的使用方式的限定和期待的侵犯。也就是本来商标权人期待在国外销售的标有商标的商品仅仅在国外销售,但由于其无法控制商品的流向,商标被用于了进口后的货物,违背了商标权人使用商标方式的期待。

      莹石:@商家泉 是的,1995年的上海联合利华诉“LUX”香皂案件法院判决成立侵权,但该案只是从程序角度,以被告方证据不足为由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请。

      赵大侠:针对平行进口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当前知识产权审判中需要注意的若干法律问题”中作了如下阐述:

      商标法虽未将“指示性使用”明确列为不侵权的抗辩事由,但是考虑到商标法所保护的是标志与商品来源的对应性,而商标禁用权也是为此而设置的,绝非是为商标权人垄断商品的流通环节所创设,即商标权利用尽规则应当是市场自由竞争所必需存在的基本规则之一。在此基础上,若被控侵权商品确实来源于商标权人或其授权主体,此时商标权人已经从“第一次”销售中实现了商标的商业价值,而不能再阻止他人进行“二次”销售或合理的商业营销,否则将阻碍市场的正常自由竞争秩序建立的进程,因此“平行进口”应被司法所接受,不认定构成侵害商标权。

      在“米其林”轮胎案中,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商标具有保证商品质量和表明商品提供者信誉的作用。对于上述功能和作用的损害,即构成商标侵权。本案中,尽管原告承认被控侵权产品是由其日本工厂生产,产品上标注的 “MICHELIN”系列商标也是在日本标注,但该产品未经原告许可和质量认证即在中国境内销售,由于这种产品在我国境内的销售已属违法,且可能存在性能和安全隐患,破坏了原告商标保证商品质量和商品提供者信誉的作用,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已造成实际损害,被告的销售行为,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的重要功能之一在于通过商标的识别功能节约消费者的搜寻成本,商标注册人将标有该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后,注册商标、凝聚在该商标中的商标权人的商誉与具体商品及其各种特性形成唯一对应关系,改变该商标或该商品中的任一要素,都有可能构成对注册商标的识别、指引功能的损害。本案所涉及的这种改变速度级别的轮胎产品,危及了商标注册人对于产品质量保证产生的信誉,构成商标侵权。”

      可见,国内法院对此的认定也是看法不一

      陈欣:仔细想来,窜货中,利益受损一方似乎很难依靠追究违约责任获得救济……

      孫遠釗:同意!平行进口涉及的永远是真货,不是假货或山寨。所以台湾是称为"真品平行输入",就是为了表明这点。只是因为特定产品背离了既有的销售渠道所以有时被称为"灰色产品"或"灰货"(gray goods),相关的市场也被称为"灰色市场"(gray market),因为是介于黑白之间。也就是国内一般俗称的"水货"。

      邵烨:串货中,品牌方别说是追究违约方了,品牌方还停留在苦苦追寻到底是哪里出了岔子的阶段

      杨静安:@邵烨 好像经常是这样

      石莹:虽然商品及其商标都系权利人制造,但是否将带有商标的产品投放市场以及何时投放市场,投放哪国市场,正是商标权人的权利体现。

      赵大侠:@孫遠釗 真货也不行,因为牵扯到“执行标准”问题。比如:在德国销售的宝马 与在中国销售的宝马 ,其标准是不同的;从德国购进的宝马即使是德国正品……

      邵烨:我认为这种差异不应该是商标法意义上的侵权

      曹琦:标准的问题为什么不用产品质量法调整,为什么需要用商标法调整

      邱治淼:补充一点平行进口的东西:假定在不违反譬如海关法、税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其他法律的情况下,可以设想这样几层问题:(1)在某种意义上,商标是一种垄断,但这并不意味着它是一种市场垄断;(2)权利用尽原则正是在维护商标合法垄断但切除市场垄断的架构内搭建而成;(3)因不违反其他法律(见假设前提),商标法的宗旨和目的是鼓励竞争,那么,可以进一步设想如下问题:1.商标权人的销售利益总体上而言是没有受到损害的,因为销售的都是他的商品;但他的机会利益可能有损,因为他之所以实现价格歧视策略就是盯紧市场空隙和缺口做文章;2.商标权人的市场布局也因为劳动力成本的全球不均匀以及借助本土营销力量进一步扩大市场等因素的制约而不同,平行进口干扰的不是商标权,而是商标权的市场布局能力和自由。这是否应该通过商标法予以规制?3.商标商品的流通秩序并没有违反法律,基于上述不违法的假定,但这是基于国家层面的秩序而言的;但商标权人意欲控制的私秩序可能遭到破坏。也就是说,他可能通过平行进口这样一种机制而达到控制某种形式的商品流通且规避权利用尽原则。当然,在某种意义上,平行进口也确实具有商标法上的意义,譬如,当某个经销商通过长期服务从而与商标商品建立了某种比较密切的信赖关系的情况下,也可能积累一种独立于商标商誉的经销商商誉,很多消费者也因为这种经销商商誉而购买某个商标商品,如果任由他人平行进口这种商品,可能摧毁这种商誉。综上,平行进口有时涉及商标法,有时完全与商标法无关,涉及的利益也并非应当全部纳入法律的框架内处理(譬如商标权人的机会利益、市场布局能力等),一刀切式的处理方式不妥。当然,最好不要通过商标法来管比较好。如果硬要说平行进口涉及国家的贸易政策似乎也说不过去。因为政府的利益也没有受损,该收的税收了,倒是管了反而不对,为什么呢?用纳税人的钱去掺和私人事务,值得吗?商标权人私人的事情政府为什么要管,因为并不违法。抛砖引玉,供参考。

      曹琦:平行进口到底具有什么危害性?不是很了解

      金玮:冲击商品权人国内产品销售布局@曹琦 

      赵大侠:@曹琦  如果做过对外贸易,就很清楚了

      邵烨:唯一的危害性是对品牌方地域价格政策的威胁

      孫遠釗:@赵大侠 行与不行就看各国的政策,不是由我们来说。

      汪雪:区域分割价格歧视禁止串货处罚经销商,如果是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还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呢

      曹琦:利用地域差异,产生不同定价,又不允许别人通过串货的方式去赚钱,这合理吗?

      孫遠釗:商标权乃至任何知识产权的本身怎么会是垄断呢?

      赵大侠:@孫遠釗 中国放宽平行进口,仅在于打破4S店的垄断

      石莹:即使平行进口的产品与国内产品质量相差无几,经销商也善尽了商标义务,仍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因为国内的商标权人或者合法受让人可能已通过广告宣传、促销活动、提供优质售后服务等,已使其产品在国内获得良好声誉,而平行进口商在未付出任何努力的情况下,却无偿分享了他人的劳动成果,这在客观上属于搭便车。

      王太平:平行进口问题本质上是贸易政策问题,只不过假借了商标法之手。

      汪雪:滥用知识产权当然可能构成违反反垄断法啊

      孫遠釗:@赵大侠 一开放就是全面开放了,这当中没有妥协馀地。这就是为何此一问题具有如此大的争议性。

      王太平:@石莹  您说这还是平行进口吗?

      赵大侠:@孫遠釗 平行进口车只有试点,何时开放了?

      张勇凡:@王太平 商标平行进口

      杨静安:@王太平 实际上是贸易政策问题,是国际贸易中的国家利益问题

      赵大侠:@孫遠釗 如果开放了,就会乱套了

      石莹:既然涉及到商标问题,就不能回避@王太平

      船长◊赵俊杰:@王太平 与OEM有“异曲同工”、“殊途同归”之妙?

      杨静安:商标法本身很难解决这个问题,或者说,这个问题无法在商标法范围内孤立地看待@石莹

      王太平:@石莹 平行进口的前提是国内外商标权人是同一主体,您刚才说的情况似乎已经不是平行进口了。

      石莹:是的,杨老师。商标平行进口形成的原因,一是法律,二是贸易自由化

      赵大侠:@船长◊赵俊杰 OEM只是简单问题,人为的复杂化了

      孫遠釗:@赵大侠 是啊。所以我是聽你說的啊。

      曹琦:抛开关税问题,从商业逻辑上来说,同一种商品,在不同区域的价格最终应该是趋同的吧。商标权人,人为的制造壁垒,这合理吗?

      陈欣:就OEM而言,最高院在pretul 案中为商标侵权架设了一个“商标性使用”的前提,不知群里的大咖对此问题怎么看?

      李宗辉:同一种商品在不同地区的实际制造成本尤其是劳动力价格是不一样的,所以也很难说定价差异就不合理

      王太平:的确,从商标原理上的确不应给商标权人分割市场的权利,但国家有不同的贸易利益,从而就对商标法做了不同的解释。@曹琦 

      孫遠釗:看來大家對這個問題挺有興趣的。發一個個人時幾年前寫的一篇文章,就是對當時各國的相關政策的一個比較,而且是商標的平行進口問題,敬供參考。當時適用繁體字寫的,就請包涵了!

      赵大侠:@陈欣 那个前提有问题

      曹琦:@李宗辉 跟劳动力价格无关

      船长◊赵俊杰:@陈欣 商标使用,商标性使用,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意义上的使用……

      石莹:最后一个问题,中国法律应该严格限制商标平行进口行为吗?

      王太平:不应该。

      王爱民:不应该+1

      石莹:商标权的平行进口,其实质是在相同的商标权利在两个国家之间的平行,也是商标专有权利与公众贸易自由权利之间的平衡,更是商标权人和商标产品所有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曹琦:劳动力价格是商业问题,影响的是商品本身的成本而不是商品因地域限制产生的利润

      刘嘉熙:这个要看经济环境了。

      船长◊赵俊杰:@孫遠釗 【在國際經濟貿易的規範中,如何處理所謂「平行輸入 (parallel imports)」的行為一向是最為複雜,而且爭議性最強的問題之一。ㄧ國如何來看待此一問題將直接影響到廠商如何在當地對其產品定價格以及行銷策略,因此涉及到經濟市場的基本面。從法律與政策的層面而言,對於平行輸入究竟要採取如何的態度 (合法或非法),其中的關鍵乃是ㄧ國的智慧財產制度是否准許權利人可以對未經其同意進口,但卻是當初由其自行或授權他人生產製造的產品 (真品) 從海關或市場上予以排除。換句話說,權利人的智慧財產權是要在如何的情形下或是特定的時點才會產生「權利耗盡 (exhaustion of rights)」的效應,從而無法對該特定產品之後的交易行為或權益轉換再做任何的主張或行使任何的排他權利。

      李宗辉:从法理上讲,这涉及贸易全球化与知识产权保护地域性的冲突,就好像我们要求驰名商标要在中国驰名一样,其实没什么道理。

      张勇凡:说好的“反向假冒”呢?

      孫遠釗:WIPO、OECD等已经有了相当多的调研,这当中问题非常复杂,对有的市场部门有利、对有的不利。而且还要考虑时间因素,有的是短期有利、长期不利。很难用简单的要或不要来解决。

      石莹: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应在合理利用平行进口的基础上,审时度势地采取适合本国国情的作法,在注重对商标被许可人利益的保护的基础上,加强对我国的国家和公众利益的保护。

      陈欣:请大侠@赵大侠 赐教,我觉得挺奇怪的,怎么就不是商标性使用了,然后有些法院认为在国内生产但全部出口的商标不适用撤三规定,着实费解……

      杨永岗:我见过靠窜货吃饭的人,本来厂家协议他只能在河南销售,他偷偷的都卖到山东来了,因为同产品山东的销售价格就高,这是商标侵权吗?明显不是,权利人都一样,谁侵谁的权呢?国内不是,国际其实一样。

      唐珺:不应该+2。如果平行进口商保证了商品的原产性,例如对进口商品进行重包装、分包装,商标所承载的信誉亦不会受到损害。

      陈欣:重新包装,分包装是否侵权,恐怕值得思考。毕竟不是经过权利人同意首次投入市场时的商品形态了

      李宗辉:使用同一商标的商品在消费者眼中也有“来源”区别,有人就介意产品是“美版”还是“国行”等

      曹琦:我觉得之前讨论中的观点,不造成商品混淆的 就不应该限制,很有道理

      王太平:这跟混不混淆有关系?

      孫遠釗:@陈欣 一旦改变了产品的内涵(如拆封重新包装),那么在技术上可能就不再算是平行进口了。这当中当然有一定的争议性,但关键还是要从对消费者是否有构成混淆之虞的观点著眼。

      唐珺:如果第三人基于生产经营需要,将从合法渠道获得的商品分包装,合理指示商品来源,不会引发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或误认,不会对商标权人的权益造成损害,应不构成商标侵权。@陈欣

      曹琦:@王太平 有。比如之前说的外观同一商品在不同国家间的口味不同,也就是说他实质是不同的。这时候会有混淆。

      赵大侠:@陈欣—法务还应当注意下面条款: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仅制造标识就是侵权,把标识贴商品上反倒不侵权了,这不是笑话吗?

      陈欣:也就是说,如果消费者不混淆,那么即使平行进口后分包装或重新包装也不构成商标侵权吗?@孫遠釗 

      孫遠釗:@陈欣 依个案举证而定,无法一概而论。

      王太平:重新包装甚至加工的关键是:商品质量是否变劣;是否存在充分的信息沟通机制。只要产品质量没有变劣或者产品质量变劣不会归于商标权人,我觉得就应该允许。这对统一市场甚至整个生产体系的形成至关重要。

      邱治淼:我们讨论的前提是假定卖的都是正品,没有改头换面的正品,跟混淆真的扯不上关系。美国的案子所涉及的混淆,是商标权人授权某美国商人使用在美国本土使用该商标,而另一美国商人将商标权人在国外生产的商标商品进口到美国销售,法院认定有混淆。因为说真的美国人与国外商标权人生产的产品可能不一样,尽管有质量控制机制。@曹琦 

      赵大侠:@石莹 如果你从事过外贸工作,就知道1987、1993年外贸部和工商局曾联合发文,要求贴息加工方应尽到审查义务:所贴商标不得与他人在中国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小结】莹石:谢谢大家今天的参与,结合今天的讨论,商标平行进口,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国际贸易的问题,从国际经济的发展趋势及我国的经济现状来看,我国目前不宜采取严格限制商标平行进口行为的作法,可以适度放宽。大家意犹未尽,希望再有机会热议。船员们,我们进入下一个议题吧,请@杨静安

      【热点】乔丹案

      杨静安:今晚的沙龙实录将会是个“双黄蛋”,因为,刚聊完平行进口,我们还想看看今天的“乔丹案”:

      1.今天宣判的三件“乔丹”中文商标案,认为“乔丹”商标损害了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这个认定是“乔丹”商标纠纷四年多来的第一次“转机”。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犯姓名权的认定,大家有何看法?

      2.除了今天宣判的三枚“乔丹”商标之外,被申请人乔丹体育此前还有多枚“乔丹”中文商标被维持注册。大家觉得,今天的判决对乔丹体育到底有何影响?

      陈欣:米其林案所引发的思考是:依平行进口入关的特定品牌的商品,可能与“行货”在质量标准,售后服务等方面存在差异,这种差异是否对平行进口的合法性认定造成影响?

      船长◊赵俊杰:@杨静安 本案体现出了一个重要司法观点:稳定对应关系认定不要求唯一性。但这也提出新的挑战:如何认定“稳定”。

      孫遠釗:美国在涉及商标权的立场是,原则允许,但有两个例外:如果其中仍涉及对消费者有造成混淆之虞的;或是产品的质量、性质相去太远,从而在本质上已难以视为同一产品。例如,有人从南美进口到美国名牌巧克力。由于南美人喜欢带点苦味的,而美国人则喜欢带甜的,所以两者虽然就是同个品牌,但口感非常不同。此时平行进口就不被允许。

      杨静安:@船长◊赵俊杰 法院认为,要求”唯一对应“过于苛刻

      商家泉:不由得想到了大小陶红@杨静安

      商家泉:假设陶红被注册,应该由谁主张权益?

      船长◊赵俊杰:此前人格权司法实践,在对应性方面是如何认定的呢?

      杨静安:@商家泉 出了个难题。不过从法院的判决来看,这里提到了一个问题,姓名权对抗商标注册申请,所保护的不仅仅是姓名本身,还有姓名背后的经济利益

      @船长◊赵俊杰 关于为什么不限于”唯一对应“,法院的判词写得很好,理由很充分

      邱治淼:美国有一个案子,一个商人注册了“真柠檬(real  lemon)”,如果任由他独占使用,会不会是一种垄断?因为只能他卖“真柠檬”,也就意味着别人卖的不是真的咯@孫遠釗

      赵大侠:感觉对“中国 乔丹”并无实质性影响。美国乔丹的错误在于长期不主张自己的权利:中国乔丹2000年注册、甚至跑到美国NBA进行宣传,美国乔丹无动于衷、2012年才……

      杨静安:进入第二个问题:除了今天宣判的三枚“乔丹”商标之外,被申请人乔丹体育此前还有多枚“乔丹”中文商标被维持注册。大家觉得,今天的判决对乔丹体育到底有何影响?

      刘嘉熙:其实比较好奇乔丹公司的商标战略是怎么定的

      杨静安:今天乔丹公司也发布了声明,大家可以关注一下

      商家泉:感觉没有大的影响

      船长◊赵俊杰:璞琳兄今天早些时候分享了这个政策。有一个问题是:被申请人继续使用注册商标的法律后果?

      法发〔2009〕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 9、加强商标授权确权案件的审判工作,正确处理保护商标权与维持市场秩序的关系。……与他人著作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财产权利相冲突的注册商标,因超过商标法规定的争议期限而不可撤销的,在先权利人仍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对其提起侵权的民事诉讼,但人民法院不再判决承担停止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民事责任。

      船长◊赵俊杰:

      15.充分发挥停止侵害的救济作用,妥善适用停止侵害责任,有效遏制侵权行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停止侵害的实际需要,可以明确责令当事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材料、工具等,但采取销毁措施应当以确有必要为前提,与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当,且不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果停止有关行为会造成当事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失衡,或者有悖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实际上无法执行,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利益衡量,不判决停止行为,而采取更充分的赔偿或者经济补偿等替代性措施了断纠纷。权利人长期放任侵权、怠于维权,在其请求停止侵害时,倘若责令停止有关行为会在当事人之间造成较大的利益不平衡,可以审慎地考虑不再责令停止行为,但不影响依法给予合理的赔偿。

      林蔚:2012年MJ来的本质意图是来借对方IPO收一笔钱吧。结果乔丹公司太强硬了。不得不走上诉讼的道路。

      孫遠釗:还是延续今天上午所提出的问题:在立法政策上,一旦一个争议商标被判构成侵权,是否可以被容许继续使用?

      船长◊赵俊杰:@杨静安 两家智囊的声明,风格迥异

      杨静安:@商家泉 因注册满五年无法无效宣告的”乔丹“商标,是否因为注册得以维持,便高枕无忧。@孫遠釗 是的,就是这个问题

      孫遠釗:@林蔚 乔丹在美国也提出了多个诉讼。所以相当一致,恐怕不是针对IPO想捞一笔。他实在已经不需要那个钱了。

      商家泉:五年的设置意义,正式平衡私权与注册秩序的,不应该影响,私权中貌似只有驰名商标可突破五年。@杨静安

      杨静安:更具体地说,最高院认定”乔丹“商标侵犯姓名权,是否意味着迈克尔乔丹一方可以在发起的民事诉讼中主张姓名权,要求乔丹体育停止使用”乔丹“注册商标?@孫遠釗 @商家泉

      金玮:只要继续使用商标的方式不侵害姓名权,我觉得就可以继续使用

      杨静安:@商家泉 超过五年的注册商标,得以继续维持。但是否意味着这些注册商标使用就不侵权,不侵犯姓名权?

      孫遠釗:从立法政策而言,既然是侵害了他人的姓名权,或是任何其他的侵权,一旦确定,那么应该就是自始无效(而不是撤销),否则就毫无意义可言。但这么一来就让五年时效期间的限制产生了问题,也在这次的判决中完全呈现了出来。从立法政策上而言,我们可以了解表面上过了一定的追溯期间就做罢的立场。但是反过来说,至少在理论和概念上如何可以让侵权的商标继续合法的存在呢?这恐怕是个必须解决的矛盾罢?

      商家泉:@杨静安 今天被撤的,貌似不是主类别的吧?

      王太平:@杨静安 不行吧,过了五年在这个领域就失权了吧。

      孫遠釗:从立法政策而言,既然是侵害了他人的姓名权,或是任何其他的侵权,一旦确定,那么应该就是自始无效(而不是撤销),否则就毫无意义可言。但这么一来就让五年时效期间的限制产生了问题,也在这次的判决中完全呈现了出来。我们可以了解表面上过了一定的追诉期间就做罢的立场。但是反过来说,至少在理论和概念上如何可以让侵权的商标继续合法的存在呢?这恐怕是个必须解决的矛盾罢?

      杨静安:@商家泉 涉及到服装和鞋

      金玮:@孫遠釗 @杨静安 我觉得这个问题涉及如何使用乔丹商标却不侵犯乔丹的姓名权

      王爱民:@杨静安 也就是说是主类别啦

      邱治淼:最高院在乔丹姓名权问题上考虑不周全,将引发无穷后遗症。我个人不赞成确认中文乔丹姓名权,这将会引发中国商标大地震。拭目以待!

      孫遠釗:@金玮律师北京 具体如何做呢?还能够回避么?

      王太平:@孫遠釗 我觉得这是将权利给了权利人,你不行使就像李扬教授说的那样,懈怠,不能再行使权利了。

      杨河:不能要求停止,但可以要求赔偿

      邱治淼:如果是姓名权,不存在懈怠问题了。@王太平

      船长◊赵俊杰:@邱治淼 @杨静安 本案体现出了一个重要司法观点,我认为既是亮点也可能是未来争点,那就是:稳定对应关系认定不要求唯一性。

      杨静安:@王太平 也即是说,在确权领域受保护,有五年期限的限制,相应的,在民事诉讼中,用姓名权来阻止商标使用,同样应该有个五年期限。王老师,可以这样理解吗?

      @杨河 嗯,这个细节我留意到了

      王太平:@邱治淼 那也比空口胡说好些吧。是什么就是什么。不能明知道乔丹是乔丹却硬说乔丹不是乔丹。

      孫遠釗:@邱治淼 这个判决有个好处。不敢说杜绝,但希望以后对于想要傍名牌的会产生强大的吓阻作用,从而必须努力、规规矩矩的去经营自己的品牌,少去搞这种投机的事情。

      邱治淼:@船长◊赵俊杰 最高院完全可以曲线救国,不必认定什么姓名权,纯属画蛇添足。

      王爱民:@邱治淼 请问曲线救国有什么好招?

      邵烨:@邱治淼 愿闻其详,怎么个曲线救国法

      孫遠釗:@王太平 懈怠不能行使是对的。但反过来是否并不当然等于侵权人反而可以随便使用?

      王太平:@杨静安 我是这么理解的。

      邱治淼:@孫遠釗 我个人觉得很难吓唬某些胆大妄为的商人。

      船长◊赵俊杰:@邱治淼 不大同意邱博士观点。姓名对应,是人格权领域的朴素认知。这是回归法的本源。麦克莱说: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

      杨静安:还是引用一下今天@润雨(黄璞琳) 老师找出来的文件精神:法发〔2009〕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 9、加强商标授权确权案件的审判工作,正确处理保护商标权与维持市场秩序的关系。……与他人著作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财产权利相冲突的注册商标,因超过商标法规定的争议期限而不可撤销的,在先权利人仍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对其提起侵权的民事诉讼,但人民法院不再判决承担停止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民事责任。

      王太平:@孫遠釗 赞成。事实上,乔丹体育最好是改个名更好。

      金玮:@孫遠釗 这个问题在于姓名权的内涵是什么,保护什么。例如 在使用乔丹商标后加说明非指球星乔丹,会不会就不侵犯姓名权了?

      杨河:杀人要让判死刑,但也不能阻止杀人

      船长◊赵俊杰:此时,又想起真功夫的装潢。不知道布鲁斯李的亲属看到,会做何感想。

      商家泉:关于赔偿,在济南赛信与山东赛信案已经表述,即使恶意侵权,但权利人消极主张权利,权利人也有过错,应减轻赔偿责任

      孫遠釗:@金玮 那就貌似掩耳盗铃啊?

      杨河:@船长◊赵俊杰 真功夫现在换装潢了

      林蔚:@杨静安 就是不给禁令,给赔偿?

      邱治淼:@船长◊赵俊杰 我跟乔丹体育丝毫没有关系,我只是说,如果一种似有似无的权利,而这个权利人想要时就得给他,不要是弃之如敝屣,这个法律就是儿戏,与什么公平正义毫无关系。

      王太平:@孫遠釗 他的权利仍然有,只是在这个特定领域和范围之内不能行使了。我是这么理解的,不然五年的规定就落空了。

      杨静安:@林蔚 如果是这样,这对乔丹体育来说会是什么样的影响呢?无休止的诉讼--达成和解--支付许可费?脑补了一下

      金玮:@孫遠釗 不是呀,与球星乔丹区别开了

      船长◊赵俊杰:@邱治淼 怎么会是似有似无呢?民法有姓名权,标志法有在先权,国际私法和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均有调整规则。

      商家泉:姓名权可以许可么可以转让么?感觉在确权中涉及在先姓名权的,需要以反法思维来理解,不能给予全类保护,比驰名商标还厉害

      王爱民:@船长◊赵俊杰 中文'乔丹'没有登记注册,是不是可以得到姓名权的保护呢?

      船长◊赵俊杰:我非常欣赏顾问孙老师的当一团乱麻即回归本源的讨论方法

      杨河:乔丹体育不是还有“桥丹”商标吗?干脆用这个吧

      邱治淼:当年乔丹是不认可中文乔丹是他的名字,这有证据。后来又要认。这个权利与自己失散多年的亲生儿女不是一回事,后者打断骨头连着筋,前者按照某些学者的观点是可以隔离开来的权利。乔丹完全可以在中国权威媒体发布声明:我叫乔登或其他什么近似的名字,而不叫乔丹!请中国消费者注意,不要把我给混淆了!

      船长◊赵俊杰:@王爱民 只要满足对应,现在“稳定对应”即可

      林蔚:我也很混乱,感觉要么是商标法的五年追诉期被架空了,要么是人格权这种对世权被人为设定了除斥期间了。@孫遠釗

      杨静安:@王太平 我可不可以狭隘一点理解,这个五年期限只适用于确权领域,只解决商标权无效的问题。至于注册满五年无法无效宣告的商标,如果本身不具有合法性,可以在侵权案件中禁止使用。相当于有个注册商标,但不能用。

      俱兴斌:有效却禁止使用?

      邱治淼:乔丹这个名字与爹妈起的然后在护照以及毕业证以及诸多的媒体上乃至作业本上、文章上署的名字真的不可等量齐观。

      林蔚:或者说过五年追诉期拿到的商标权,实质一个被强制许可权,可以用但是要付费(赔偿)

      船长◊赵俊杰:@邱治淼 请研究姓名权的具体权项及适用。

      赵大侠:关键问题在于美国乔丹没有及时主张权利

      船长◊赵俊杰:您是说民事诉讼法上的“自认”吗

      邱治淼:中国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乔丹这种形式的名字是享有姓名权的。@船长◊赵俊杰

      王太平:@杨静安 不是这样,当然能用。按我们的法律应该这样理解,至于法律是否合理可另论。

      李宗辉:可不可以解释为人格权的商品化利用衍生出来的是独立的财产权,那么就按照其具体衍生的财产权形式和期限加以保护?

      船长◊赵俊杰:@赵大侠 人格权纠纷案中的“及时”是二年?

      赵大侠:中国乔丹 跑到NBA宣传,美国乔丹那时在干什么?

      王太平:@邱治淼 如果有这个,中国那个怎么不用这个理由?

      船长◊赵俊杰:@邱治淼 中国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请参国际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等规则

      邵烨:美国乔丹当时已经不在NBA了

      商家泉:人格权中可以含有财产权益,其实就是商品化,表述为姓名权,但其实和普通人格权有区别,不是所有人都能在商标确权案中主张姓名权的。知名度产生的经济价值,应该以反法思维模式来理解。

      孫遠釗:@王太平 @杨静安 @林蔚-北京达晓 所以我会建议借鉴国外的做法。就是一旦逾越了时效(除斥)期间,虽然在技术上被判侵权的商标依然存在,但应被判为"无法执行"或是"无法维权"(unenforceable),这样也就兼顾了市场的稳定性,获得了一个适当的平衡。

      邱治淼:@船长◊赵俊杰 为什么一定要参照呢?没得选择吗?司法解释不行吗?立法解释也行。@船长◊赵俊杰

      杨静安:我们商标法对五年期限的例外规定,口子开得很小,损害特定民事权利的,仅针对恶意摹仿驰名商标的行为。我觉得这个并未有效平衡到权利人和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在国内抢注、恶意注册频发的大环境下,针对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应该也不受五年限制。实际上,欧盟有这样的制度,好像美国也是这样的制度,如果我没理解错的话。

      李晓月:乔丹的姓名权应适用美国法律保护,乔丹这个人名的指向要受中国法律约束。比如我们说马克思,恩格斯,有几个人知道他们的全部姓名呢?但是说马克思,没有几个人会说他是中国人。其实  乔丹也一样。

      孫遠釗:在美国对姓名的侵权是看姓名权(或"公开权"right of publicity)的时效,不是看商标或著作权的时效。@杨静安

      船长◊赵俊杰:@李晓月 您提出的内容,也是对“对应”的说理。

      王太平:@孫遠釗 这应该不是法律的本意。事实上,我觉得五年期限是够了的,因为商标注册人要沾在先权利人的光也主要在前期,一旦商标形成并有了较大影响力,原在先权利的客体的利用说不定反而有害。毕竟是不同类型的权利,对商标权人有益处也只是在早期。

      船长◊赵俊杰:@邱治淼 我这里的“参照”并非立法法上的术语。请留意涉外因素的私法规则

      船长◊赵俊杰:你用“船瀑”开家牛腩河粉店,试试?(假设“船瀑”还未在中国工商总局商标局圈R)

      赵大侠:@邵烨 2000年做为华盛顿奇才队股东和球队运营经理一职后,由于对球队表现的不满,他又一次回到他所 钟爱的运动中来。2001年9月25日,时任奇才球队主席的乔丹走出了他的办公室,以老将底薪与奇才队签了两年合约

      孫遠釗:这是之前对美国"公开权"的讨论文章,其中包括了与姓名权产生竞合时的处理,敬请参考。

      赵大侠:@邵烨 2010年3月19日,乔丹此次动用了2.75亿美金完成了对山猫的收购,不但让自己成为了史上第一个退役球员身份的老板,也是联盟历史上第二位黑人老板。

      商家泉:唯一对应关系和稳定对应关系,其实有些障眼法,比如咱俩的名字,全国貌似重合的没有,也是唯一对应关系稳定对应关系哈。@邱治淼 

      孫遠釗:所以问题是,仅仅使用拼音商标标“QIAODAN”及“qiaodan”有无任何实益?

      王太平:商标权与在先权利本是不同性质的权利,只不过因权利客体的能指的重合而导致二者的牵连。对商标形成来说,初期在先权利的某些正面影响可能有助于商标的形成,但越长期影响越小。

      赵大侠:撤销这几个都是注册不足5年的 防御性注册商标

      王太平:商标权与在先权利本是不同性质的权利,只不过因权利客体的能指的重合而导致二者的牵连。对商标形成来说,初期在先权利的客体的某些正面影响可能有助于商标的形成,但越长期影响越小。

      船长◊赵俊杰:@商家泉 事实上,重名才是常态

      赵大侠:@孫遠釗 有些报导用讽刺的口吻写道:乔丹与qiaodan离婚了

      孫遠釗:这个案件从一开始似乎就走岔了。这是举证配置的问题。明明就是个傍名牌的案件嘛,当事人自然是挑最知名的人来作为商标。所以说什么中草药、张丹等等完全是制造烟幕弹。所以法院一开始就该推定是有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人如要否定,就应该提出绝对优势的反证来推翻。如果当初就照正常的法律程序走,根本就不会闹成现在这样!

      张勇凡:既然最高院已经认定侵权行为存在,且已经给予救济,那上海的案子如何是好呢?

      孫遠釗:@赵大侠 归根结底,还是不了解为何从一开始原告就不走不正当竞争的途径?

      船长◊赵俊杰:备选案由包括:人格权纠纷、竞争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

      赵大侠:感觉这次判决还是有意义的:有志创名牌的企业,没有“捷径”可走

      孫遠釗:@船长◊赵俊杰 敲蛋就完蛋啦!貌似法院还是和了稀泥,但也是没办法的办法。好些留下来的问题恐怕还是得由立法来处理、解决。

      商家泉:这个案子即使判赔,也不应该很多

      邱治淼:@商家泉 这个案子越往下走越艰难。对法院的考验也越大。自圆其说将会越来越难。对于以前的事情应当采用“时间之水冲刷原则”,让原罪洗掉,因为商标只是一个酒杯,不能因为曾经装了乔丹的红酒,就绝对杜绝再有人装鸡尾酒。至于后来的采用商老师的思路也会柳暗花明,何必姓名权呢?

      船长◊赵俊杰:换位思考一下,如果你是审判长。你会超预期做出一个众人皆服的裁判吗?

      张勇凡:不管如何, 福建那个公司自始至终立心不正,注定不会有什么好结果。

      船长◊赵俊杰:@张勇凡 已进入Safe Harbour

      林蔚:@孫遠釗 不正当竞争的话,经营者是不是应该是耐克公司?比如JORDAN系列的球鞋,23,乔丹的扣篮的图

      商家泉:@林蔚 耐克确实在销售乔丹公司的图形商标商品

      孫遠釗:@林蔚-全告!

      商家泉:我一定会分析下圣诞树和乔丹有啥关系,是存在代言可能性还是一定要给乔丹预留经营圣诞树的市场。@船长◊赵俊杰 

      张勇凡:说得天花乱坠,能说出这家公司自己与这两个字有任何关联?和乔丹的儿子呢? 乔丹的签字呢? 当然,确实也有可能出于巧合,不能排除。

      【彩蛋·参考资料】

      1.平行进口商品销售中对商品来源的指示性使用属于商标合理使用

      2、唐志忠与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2015)三种民(商)终字第03660号

      3.米其林集团总公司诉胡亚平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2009)长中民三初字第0072号

      4.历时14年的“乔丹”商标纠纷案,今日高院将公开宣判

      5.最高院改判乔丹商标案判决书(全文)

      6.大王制纸株式会社、大王(南通)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与杭州俊奥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杭萧知初字第21号

      7.北京德某高尔夫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等与某万株式会社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

      (2012)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218号

      8.法国大酒库股份公司(LESGRANDCHAISDEFRANCES)与慕醍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2013)津高民三终字第0024号

      9.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与上海声像出版社有限公司等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上诉案(2014)鄂民三终字第00160号

      10.真品平行输入相关问题之研究--孫遠釗

      11.从姓名权、肖像权到“公开权”--孫遠釗

      12.宣判实录+双方声明|最高院再审迈克尔 · 乔丹与乔丹体育商标争议系列案件

      13.最高院改判乔丹商标案判决书

      【下周沙龙预告】

      【沙龙主持】初步议题:法律+互联网的现状与未来

      【沙龙主持】金慧

      来源:LEGAL版权群授权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