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4277555号“Y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868号
申请人: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77555号“Y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269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裁定在“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