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具之家TOYSHOM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4275911号“玩具之家TOYSHOM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994号

       

      申请人:上海祺升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鱼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75911号“玩具之家TOYS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30681号图形商标、第11247507号“龙烨体育及图”商标、第6346160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不会发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并向申请人送达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申请人在三十日内将对上述新的驳回理由的申辩意见和证据一并提交我局。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提交相应的申辩意见及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主要由文字“玩具之家TOYSHOME”构成,该文字用于“玩具模型”等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