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4148857号“中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338号

       

      申请人:宁波中宁液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睿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48857号“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21938390号“中及图”商标、第16026191号“中能通用 SINOGENERAL及图”商标、第27042512号“中科福能 CNSOFC及图”商标、第5196369号“TECHNOLOGY及图”商标、第1304283号“昌鼎及图”商标、第4437181号“中及图”商标、第25415627号“中及图”商标、第29944352号“GMCE及图”商标、第4072513号“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页、网络销售截图、产品照片、官网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审理已予以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五、六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七至九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均为经过设计的“中及图形”组合,设计手法、视觉效果较为接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农业机械、液压阀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上述商标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存在某种联系,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采掘机、绞盘、液压泵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采掘机、绞盘、液压泵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侯广超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