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PU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5041183号“GFPU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672号

       

      申请人:深圳市迈力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千百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41183号“GFP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45153号、第21322404号、第13078194号、第10401678号、国际注册第1423289号、第34373901号、第6157930号、第591807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整体视觉效果、发音、含义上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二在类似服务上已并存注册,且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三、引证商标五、六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五、六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此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办公场景照片;2、产品、工服、水杯等照片及名片;3、公司简介;4、销售合同、发票;5、网络推广证据;6、技术手册;7、作品登记证书及品牌创作说明。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已被依法驳回,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六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其权利状态不确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七、八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七、八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PURE”,给予相关公众的视觉印象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七、八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七、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如上所述,引证商标六的最终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并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本案不再等待引证商标六权利状态确定,仅就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问题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