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莎夫人MADAME TUSSAUD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10148324号“杜莎夫人MADAME TUSSAUDS”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67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美林魅力运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吕顺梅
      
      申请人因第10148324号“杜莎夫人MADAME TUSSAUD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4300号决定,于2019年03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6月7日至2018年6月6日期间进行了使用,故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调查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并未进行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被申请人在商标局阶段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向我局提出的质证意见认为被申请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使用情况,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法向我局调取了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提出撤销案件的卷宗。依据该卷宗,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向我局提出以下证据:
      1、商标授权许可使用资料;
      2、服务费发票;
      3、招聘广告;
      4、商业橱窗招聘;
      5、消费发票;
      6、产品照片;
      7、加盟费转账记录;
      8、店铺租赁合同、加盟店照片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1年11月4日向我局申请注册,2012年12月28日获得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35类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等。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12月27日。
      我局认为,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我局查明的事实和《商标法》的规定,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6月7日至2018年6月6日期间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行为。商标的使用证据材料,既包括注册人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又包括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我局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1为商标授权许可书,仅可证明复审商标的授权使用行为,不能证明商业使用情况;证据2中服务费发票并未标明复审商标,且没有服务内容,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的使用情况;证据3-8中,并未标明复审商标或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且部分照片并未标明证据形成时间,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限内进行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6月7日至2018年6月6日期间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