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爱WEIAI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2003579号“唯爱WEIAI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65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骆晓伟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胡艳
      
      申请人因第2003579号“唯爱WEIA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9066号决定,于2019年06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7月30日至2018年7月29日期间进行了使用,故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商标授权给其他人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经过使用。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授权人资料;
      2、网站截屏。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法向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撤销案件的卷宗。依据该卷宗,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向我局提出以下证据:
      3、商标授权使用书;
      4、产品照片;
      5、网站截屏;
      6、实物资料。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01年10月11日向我局申请注册,2003年4月28日获得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袜;长统袜等。经续展,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4月27日。
      我局认为,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我局查明的事实和《商标法》的规定,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7月30日至2018年7月29日期间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行为。商标的使用证据材料,既包括注册人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又包括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仅可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第三人使用,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1为被授权人资料,与复审商标使用情况无直接关系;证据2、5中网站截屏并未显示复审商标,也未显示宣传及交易情况,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情况;证据4、6没有形成时间,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及流通情况。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袜等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