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trix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206331号“Matrix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66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KX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元合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江苏汇天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全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206331号“Matrix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4]第Y000259号决定,于2019年06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8月30日至2018年8月29日期间进行了使用,故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调查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并未进行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一直持续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使用情况。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2017年-2018年采购合同、发票及交易记录;
      2、产品销售合同、银行回单、报关单;
      3、参加展会资料;
      4、产品宣传册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解及证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使用情况,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法向我局调取了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提出撤销案件的卷宗。依据该卷宗,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向我局提出的证据与其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相似,在此不予赘述。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02年6月11日向我局申请注册,2007年8月21日获得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1类水龙头等。经续展,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8月20日。
      我局认为,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我局查明的事实和《商标法》的规定,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8月30日至2018年8月29日期间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行为。商标的使用证据材料,既包括注册人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又包括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可证明被申请人从其他公司采购了水龙头等商品,且部分产品中标识了“Matrix”商标;证据2中仅可证明被申请人将部分“Matrix”的水龙头产品销往俄罗斯;以上证据描述的商业行为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行为,故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水龙头等商品上,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中并未体现复审商标及其产品,也没有关于上述产品的宣传资料;证据4中没有证据形成时间,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