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14048536号“Lakerspharma”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68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瑞尔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雷克法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048536号“Lakerspharm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0329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科学实验室服务上,在2015年8月13日至2018年8月12日期间进行了使用,故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复审商标在指定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上,一直进行了持续使用,综上,请求我局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官网介绍及员工介绍;
2、申请人荣誉证书;
3、申请人发表的技术研究文章及专利证明;
4、技术合同及对应方案、合同登记证明;
5、商标档案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4年2月20日向我局申请注册,2015年3月28日获得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35类技术研究等。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3月27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科学实验室服务上提出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我局查明的事实和《商标法》的规定,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8月13日至2018年8月12日期间在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科学实验室服务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行为。商标的使用证据材料,既包括注册人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又包括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为申请人介绍,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2、3中的荣誉证书及相关文章并未显示复审商标及指定使用的服务;证据4中技术合同没有相关发票予以佐证,不能证明其技术合同的真实履行情况;证据5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科学实验室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科学实验室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