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6815114号“欧拉欧拉 朴式拌饭 OLAOL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206号
申请人:山西欧拉欧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智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15114号“欧拉欧拉 朴式拌饭 OLAOL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020066号商标、第5651582号商标、第18368542号商标、第201268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大量宣传使用,在消费者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二至四不近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