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26631124号“尾巴先生”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451号
申请人:浙江恒好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义乌小九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28日对第26631124号“尾巴先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20137298号“尾巴先生”商标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将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
1、申请人的对“尾巴先生”的在先使用截图;
2、微博、微信推广截图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自创的,并不是对引证商标的抄袭、摹仿。二、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三、引证商标品牌不知名,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引证商标品牌具有知名度。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0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户外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8年10月6日。
2、引证商标由深圳鼎爱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7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动物食品、人或动物食用海藻等商品上,经核准,于2018年9月20日转让至浙江恒好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名下。商标专用期限至2027年7月2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据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食品、人或动物食用海藻等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是指商标申请注册人在明知或应知某一商标是他人在先使用并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抢先注册了该商标或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认定一个商标是否有一定影响,应考虑该商标使用时间、广告宣传及在市场上的影响等因素。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商标使用在户外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力。故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抢注其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