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11163063号“义泉泳及图”商标
评审案件结案通知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113号
申请人: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汾阳市酒海飞花商贸部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力信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29日对第11163063号“义泉泳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已经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决定予以撤销,并于2020 年2月13日在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告。
鉴于争议商标已为无效商标,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独任审查员:徐杭
2020年03月09日